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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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等两个讨论稿的通知
学校各科室、部、中心:
现将《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讨论稿)》和《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印发你们,同时为方便职工浏览,讨论稿将挂上学校网站首页,请及时召开科室会议,组织所属职工认真讨论,并提出具体详尽的书面修改意见,党委办公室、工会、培训中心由于人员较少,由党办负责牵头统一组织讨论,请各科室于10月12日将修改意见报送学校办公室王婧同志处。
特此通知。
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
2011年9月26日
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促进形成良好校风,以适应学校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勤对象及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全校专职教师、管理及服务人员(含党群、行政、教辅、学管、工勤岗位及兼职教师);管理、工勤岗位要求八小时坐班的临时外聘人员。其他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除外,考勤范围内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
二、考勤管理及形式
学校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各科室配合,实行指纹打卡与科室手写签到相结合的两级管理形式。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打卡考勤工作,并对各科室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打卡数据和各科室考勤数据、请销假情况进行统计与核对,并根据统计数据兑现奖惩。
(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签到考勤工作,审批考勤报表。
(三)各科室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科室教职工日常考勤的具体事务。科室签到考勤实行周报制度,各科室考勤员须将《周考勤统计表》(表样附后)、《科室职工日签到表》(表样附后)于次周一报送学校办公室。考勤员因故请假的科室负责人应对考勤工作另行安排,凡影响考勤事务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四)考勤结果分正常、迟到、早退、事假、因公出差、病假、旷工等七种。
(五)为了便于考勤管理,校工会、培训中心、党委办公室等人员较少的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统一考勤。
(六)考勤结果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审核,与个人绩效工资奖励津贴(40%)的发放挂钩,同时作为个人、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为加强对各单位考勤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勤工作的检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八)学校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同方式,不定期对到岗打卡、签到、坚守岗位、请销假等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学校将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考勤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打卡、签到考勤流程
(一)学校和科室考勤时间依据学校公布的春、秋季作息时间。
(二)打卡签到签退:学校在固定地点设立指纹录入打卡机,教职工必须在每日上午8:10分前签到,下午17:45以后开始签退,星期五下午可以提前30分钟。签到时间过后20分钟以内为迟到,20分钟以上即视为旷工。签退时间之前20分钟以内为早退,20分钟以上即视为旷工。
(三)科室签到签退:教职工在打卡签到的同时,每天上下午上班后20分钟内,下班前20分钟以内,应在本科室考勤员处手写签到和签退。
(四)凡符合《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特殊情况需照顾的教职工,必须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考勤分类
(一)专职教师考勤
1、承担教学授课任务的教师实行签课制度:根据课表安排上课前和下课后15分钟以内在教学部指纹录入打卡和手工签到签退。已签到的教师在正式上课后、下课前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离开教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视为旷工1天。
2、没有授课任务的教师按照行政管理岗位坐班制教职工的考勤流程进行(即在办公室设置的打卡机录入信息,在科室签到签退)。
(二)因公出差教职工的考勤
1、教职工因公出差,在当日上班后外出下班前返校的,应该按照学校请销假的规定执行,并且按正常考勤流程进行考勤。
2、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无法到学校进行签到、签退的需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提供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因公出差审批表》以便统计核对。特殊原因不能提前提供的,须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供经过审批的《因公出差审批表》;凡因公出差申请未经批准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特殊岗位的考勤
1、安全保卫、公寓值班、司炉工及其他不实行8小时坐班的特殊岗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2、驾驶员凡上班前因公外出及下班前未返校的不需打卡签到,但必须提前或者返校后在本科室签到;凡在八小时内没有因公出车任务的按照坐班制教职工的考勤流程进行。
(四)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加班值班人员的的考勤
1、放假期间考勤采取指纹打卡签到签退和报表相结合的方式。
2、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假期值班、加班计划的人员,应按考勤规定时间打卡签到。开学后各科室将假期期间值班、加班人员名单、时间、事由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只签到不报表或只报表不签到者视为无效。
五、注意事项
(一)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签到、签退的,经核实后,必须在三天内提出申请,由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每月补卡申请不得超过2次,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不打卡的视为旷工。。
(二)因设备等特殊情况,教职工打卡后无效的,必须及时到办公室备案,并在本科室手写签到签退,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签处理;教师调课的上报考勤统计表应附经教学部负责人批准的调课证明,私自调课按旷工处理。
(三)如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打卡考勤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时,教职工必须到各科室手写签到(退)。
(四)科室手写签到(退)必须本人按规定要求填写,坚决杜绝代签、补签和不实签到,发现一次,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津贴200元,代签教职工一经查实扣除本人当月奖励津贴100元;补签教职工扣除本人当月奖励津贴100元,属于考勤员责任的扣除本人当月奖励津贴100元;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视为无效签到,按旷工处理。
(五)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每次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津贴200元,扣除虚报瞒报者本人当月奖励津贴200元;属于考勤员责任的扣除本人当月奖励津贴200元。
六、考勤汇总、审核及结果处理
(一)学校各科室考勤员每周一汇总上周签到(退)情况,填《周考勤统计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科室职工日签到表》报学校办公室。办公室每月初依据指纹打卡签到(退)情况和其它备案资料与各科室上报的《周考勤统计表》核对,汇总审定每月考勤结果并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科室根据公示结果对照《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的奖惩标准填写科室《绩效工资奖励津贴报表》。
(二)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绩效工资奖励津贴报表》,报校长审批后兑现上月绩效工资。
七、检查督促
(一)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对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公布抽查结果。考勤结果作为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奖惩、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的,除对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做出行政处理,通报全校。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强化对教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严重违反考勤办法,经教育不改者,所在科室或学校办公室有权提出解聘、辞退或除名等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
二O一一年九月
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和教研任务,并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实行八小时坐班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学校各科室(部)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销假程序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如需请假,应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请销假申请表》,按程序逐级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因情况特殊或比较紧急未能事先书面请假的,需提前口头或者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需说明请假类型、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并及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请假即认可有效。无假条或无领导批示,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病假5天、事假2天以内由所在科室(部)负责人批准;请病假5天、事假2天以上,经所在科室(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2、副科级干部2天以内由所在科室(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科室(部)负责人1天、副科级干部2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校长批准。
3、全校教职工凡病假15天、事假1周以上经所在科室(部)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校长批准。凡病假2个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校级副职领导外出向学校主管领导请假,学校主要领导外出向水利厅人事处请假,凡请假在3天以上的均要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销假和续假。
1、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应以其他方式得到主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事后必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工作,须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三、假期规定
(一)事假:
1、学校各级领导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因私事需请事假离岗的,每次批假应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2、经学校批准安排外出因办公事,包括:联系办理公务、从事调研、进修实习、业务培训、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或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正常考勤的教职工,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因公出差审批表》,按照请事假的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一般不得越级签批,因情况特殊或比较紧急未能事先书面签批的,需提前口头或者电话告知办公室备案,事后补办手续。出差即认可有效。无假条或无领导批示,均以旷工论处。
3、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职工自愿提高业务水平、在职进修学历、攻读学位等的人员,持有关集中学习通知,在安排好工作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可以准假。
4、教职工有子女上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每学期给2天公假参加家长会。
5、教职工有子女在永乐地区上幼儿园、小学的,每天给予接送小孩上学时间1小时,上、下午可分开各半小时,但不能超出总时间,接送时间必须在学校办公室备案。教职工子女在泾三高地区以内上学需照顾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天下午可提前一小时下班,双职工仅限一人,须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进行疗养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病假或续病假手续。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须及时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并由科室负责人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回校后凭当地乡镇或社区以上医院证明,及时补办请、续假手续。
3、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需事先请假,看病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记半天病假,合并累计。
(三)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特点,符合休探亲假的教职工,探亲假通常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假期。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符合法定年龄,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年龄的另增加婚假15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1、按计划怀孕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休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24周岁)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就诊医疗单位证明,给予相应假期。4 个月以下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4、女教职工计划生育假(流产、女扎、上环、取环)、男教职工计划生育假(绝育)等婚产计生假为教职工应享受的国家规定假期,应按国家规定假期按上述假类请假。
5、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上、下午可分开晚上班或提前下班半小时,但不能超出总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特殊情况下由学校研究酌情处理。
6、有习惯性流产需保胎休息的女教职工,可请病假,其休假期间扣发奖励工资。
(六)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经校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按往返路程另给路程假。
(七)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期按实际情况审批。
(八)其他: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实行带薪寒暑假制度,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九)关于迟到、早退与旷工的界定
1、比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10分钟或早走10分钟以上,但不满半小时的即视为迟到或早退。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以上即视同旷工半天。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3)不参加学校要求参加的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和会议等,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不到者。
(4)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逾期不归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确系虚构、伪造,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6)教师未经教学部领导批准,私自调课者,按旷工处理。
(7)不服从组织调动安排,经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8)本人请求工作调动,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无故离岗者。
(9)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部门或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四、考勤与奖惩
(一)、工作时间
以省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依据,或经学校会议研究后,公布调整的春、秋工作时间。不遵守此规定,即视为缺勤(含迟到、早退、旷工),分别按相应规定处理。
(二)考勤与奖惩
1、奖励措施:每月出满勤,可全额享受当月校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补贴(60%)、奖励津贴(40%);享受学校发放的其他临时性奖励和福利待遇。
2、缺勤处罚标准
(1)迟到、早退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以内(含10次),每次扣20元奖励津贴;10次以上(不含10次),扣发当月50%奖励津贴;15次以上(不含15次),扣发当月80%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20次以上(不含20次),扣发1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30次以上(不含30次),扣发2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40次以上(不含40次),扣发3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50次以上(不含50次),暂时停发学校奖励津贴,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事假
1、凡因办公事,包括联系办理公务、从事调研、进修实习、业务培训、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或其他正当理由出差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正常发放,并按规定享受出差补助。
2、工伤假、丧假、哺乳及接送小孩上学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正常发放;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
3、因私事请假经批准不能上班的,3天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学校奖励津贴(请假天数×[月奖励津贴/22])。自第3天后起,每天扣50元;7天以上,扣除50%当月奖励津贴;10天以上,扣除当月80%奖励津贴;15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20天,扣除2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30天,扣除4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扣除6个月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扣除全年奖励津贴;并由学校研究做出进一步处理意见,直至解聘或辞退。
4、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事假可用寒暑假、法定假、加班冲抵。
(3)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的:2个月以上的扣除本人奖励津贴,不足1个月按实际天数(请假天数×[月奖励津贴/22])计算扣发。3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奖励津贴,同时,10年以下工龄每月发给基本工资与基础补贴总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与基础补贴照发。6个月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津贴,同时,10年以下工龄于每月发给基本工资与基础补贴总和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与基础补贴总和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与基础补贴总和的90%。
2、病假超过1年仍不能重返岗位的,应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期间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发放,同时参照退休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3、教职工利用病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癌症、精神病等重症患者休假期间除不享受奖励津贴外,其他工资照发。
5、病假经批准可用加班冲抵。
(4)婚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请假期限内的工资和各项待遇全额发放;超出假期按事假处理。
(5)产假
1、女教职工合法生育,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晚育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增加产假(奖励假)30天,如不休奖励假者,给予女方一定奖励(奖发1个月奖励津贴)。
3、在科室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本人申请并经科室及学校领导批准,可请事假3个月,但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基础补贴,扣发奖励津贴。
(6)旷工
1、无故不来上班(课)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来上班(课)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50元;1天扣100元;3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津贴;全年累计超过6天,扣发全年奖励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聘或除名。
2、不实行坐班考勤的教师,若旷课,比照坐班人员的扣发标准执行。
五 附 则
(一)各科室(部)根据本部门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出本科室考勤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原校内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